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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韦昌盛、王宏昌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昌盛,王宏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203民督19号申请人:韦昌盛,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王宏昌,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韦昌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宏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宏昌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给韦昌盛。申请费2433元,由被申请人王宏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文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