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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均倪晓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学林,倪晓霞,王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小转盘)。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代学林,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倪晓霞,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小均,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代学林、倪晓霞、王小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复利,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受理费692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4475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在车管所查询到被执行人代学林名下有渝HDCX**奔驰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倪晓霞名下有渝AXXX**宝马汽车一辆,本院均已依法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两车,暂时无法处置。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复利,律师费5000元,受理费692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447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代学林、王小均、倪晓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代理审判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美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