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林青宜、林金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宜,林金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87号原告:林青宜,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金江,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琳,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青宜、林金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以拟庭外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负担。审判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