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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户籍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5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夏某某在审理期间脱逃,同月19日本院决定中止审理,同年8月3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并于同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醉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繁华大道与芙蓉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事故发生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以下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证胡某、魏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的8天予以扣除,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玉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