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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远方与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637号原告:张远方,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负责人:张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号。法定代表人:今井诚。原告张远方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远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远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