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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军、马文华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马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2刑初90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家住四川省盐源县。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4月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文华,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家住四川省盐源县。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4月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马文华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马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与华正兵(已判刑)共谋盗窃电缆线,当日23时许,三人骑摩托车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所有的桐子林镇纳尔河村小得石基站,将小得石基站门锁破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钢锯、胶把钳等工具将该基站一楼、二楼正在使用的电缆剪断后准备盗走时,被接到系统报警后驾乘扬子牌皮卡车前来维护基站的维护员蒋某、李某、纳某、曾某、张某从基站外将基站大门关上堵截,被告人刘军、马文华、华正兵三人便使用剪刀从门缝处往外乱戳,并将大门强行推开后,用铁棍等工具对蒋某、纳某等人实施殴打。尔后,马文华、刘军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华正兵持铁棍威胁在号皮卡车上的维护员张某,强令张某下车,驾驶皮卡车逃离至基站北面1000米二滩大道处后,将车遗弃,与马文华、刘军驾乘摩托车逃离。盐边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8月24日将皮卡车扣押后发还。小得石基站电缆线被损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共计8个2G、1个4G基站中断长达18.2小时,影响米易县小德石镇及周边移动用户数共计3000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纳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剪断的电缆线的价格为3230元。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扬子牌皮卡车价格为30000元。2014年8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伙同华正兵(已判刑)骑摩托车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所有的红果乡花椒箐基站,三人将该基站门锁破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钢锯、胶把钳等工具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8月26日,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至桐子林镇大桥旁一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用于共同购买毒品吸食及挥霍。红果乡花椒箐基站电缆线被损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共计1个2G基站中断长达400.6小时,影响花椒箐等村及周边和城区周边移动用户数共计800户。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红果乡花椒箐基站被盗的电缆线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总额为4973元。2014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伙同华正兵(已判刑)、杨伍力(已判刑)、杨绍军(在逃)骑摩托车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所有的草场乡克朗基站,五人将该基站门锁破坏后,用随身携带的剪刀、胶把钳、钢锯等工具将该基站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剪断准备盗走。当晚22时45分,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员工接到系统报警后赶到克朗基站,华正兵等人将已剪断的电缆线丢弃并逃离现场。被告人华正兵在逃跑过程中导致右脚受伤。米易克朗基站因电缆线被损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共计34个2G、3个4G基站中断长达4小时27分钟,影响米易县克朗村、普威镇周边及城区周边移动用户19970户。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剪断的电缆线的价格为2804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回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基站损失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小得石基站盗窃使用中的电缆线时,为抗拒扭送,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红果乡花椒箐基站正在使用中的价值4937元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米易县克朗基站盗窃使用中的电缆线,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刘军、马文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军、马文华定罪量刑。被告人刘军、马文华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与华正兵(已判刑)共谋盗窃电缆线,当日23时许,三人骑摩托车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所有的桐子林镇纳尔河村小得石基站,将小得石基站门锁破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钢锯、胶把钳等工具将该基站一楼、二楼正在使用的电缆剪断后准备盗走,基站的维护员蒋某、李某、纳某、曾某、张某接到系统报警后即驾乘扬子牌皮卡车到达基站,从基站外将基站大门关上堵截,被告人刘军、马文华、华正兵三人便使用剪刀从门缝处往外乱戳,将大门强行推开后,用铁棍等工具对蒋某、纳某等人实施殴打。尔后,马文华、刘军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华正兵持铁棍威胁在皮卡车上的维护员张某,强令张某下车,驾驶皮卡车逃离至基站北面1000米二滩大道处后,将车遗弃,与马文华、刘军驾乘摩托车逃离。盐边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8月24日将皮卡车扣押后发还。小得石基站电缆线被损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共计8个2G、1个4G基站中断长达18.2小时,影响米易县小德石镇及周边移动用户数共计3000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纳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剪断的电缆线的价格为3230元。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扬子牌皮卡车价格为30000元。2.2014年8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伙同华正兵(已判刑)骑摩托车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所有的红果乡花椒箐基站,三人将该基站门锁破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钢锯、胶把钳等工具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8月26日,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至桐子林镇大桥旁一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用于共同购买毒品吸食及挥霍。红果乡花椒箐基站电缆线被损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共计1个2G基站中断长达400.6小时,影响花椒等村及周边及城区周边移动用户数共计800户。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红果乡花椒箐基站被盗的电缆线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总额为4973元。3.2014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伙同华正兵(已判刑)、杨伍力(已判刑)、杨绍军(在逃)骑摩托车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所有的草场乡克朗基站,五人将该基站门锁破坏后,用随身携带的剪刀、胶把钳、钢锯等工具将该基站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剪断准备盗走。当晚22时45分,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员工接到系统报警后赶到克朗基站,华正兵等人将已剪断的电缆线丢弃并逃离现场。被告人华正兵在逃跑过程中导致右脚受伤。米易克朗基站因电缆线被损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共计34个2G、3个4G基站中断长达4小时27分钟,影响米易县克朗村、普威镇周边及城区周边移动用户19970户。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剪断的电缆线的价格为2804元。另查明,2017年4月2日,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将被告人刘军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军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马文华自行前往盐边县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攀法正〔2014〕临鉴字第15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边价认鉴〔2014〕6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边价认鉴〔2015〕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边价认鉴〔2015〕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边价认鉴〔2015〕2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军的供述;被告人马文华的供述;被告人华正兵、杨伍力的供述;证人段某、蒋某、纳某、张某、李某、曾某、蔡某、易某、杨某、马某的证言;基站损失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小得石基站盗窃使用中价值3230元的电缆线,该行为构成盗窃,但被告人刘军、马文华等人为抗拒其他公民扭送,当场使用暴力,并劫取机动车当作逃跑工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即转化为抢劫罪,且被告人刘军、马文华等人抢劫他人价值33230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红果乡花椒箐基站正在使用中的价值4973元的电缆线,属数额较大,且造成1个2G基站中断长达400.6小时,影响花椒箐及周边和城区周边移动用户数共计800户,这一行为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种罪名,属竞合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米易县克朗基站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方式,盗窃使用中价值2804元的电缆线,并导致19970户用户通信中断达4小时27分钟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这一行为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种罪名,属竞合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军、马文华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军、马文华与他人相互邀约行窃,积极参与犯罪,与他人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马文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军、马文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对被告人刘军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文华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秦盛兰人民陪审员  黄尔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 员代  军  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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