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亮与刘丹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刘丹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212号原告:姚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刘丹阳,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亮与被告刘丹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姚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