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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任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任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486号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法定代表人:郑爱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柴会民,该公司职工。被告:任智强(曾用名:任晓杰),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柴会民,被告任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水材料款46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防水材料,现欠原告防水材料款461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智强辩称,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业务属实,但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仅是货运司机,负责货物承运,上述防水材料并非被告所购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46100元的防水材料,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内容有:“今欠到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壹佰零拾零元整¥46100元……欠款人:任晓杰……2016年9月30日”。上述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持有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其应当及时付清货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仅仅是货运司机,并非上述防水材料的购买方,且对欠款数额不予认可,但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智强支付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4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047元,由被告任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