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文忠、许文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忠,许文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文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文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文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文得的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