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郝刚与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刚,李萍,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丽第四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93号原告:郝刚,男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霍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蓉,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公力,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丽第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83030909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度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348-7。法定代表人:孙志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震,该公司职员。原告郝刚与被告李萍、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丽第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郝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刚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郝刚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