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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朱慢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朱慢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777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浩鑫北门堤都D栋D-8-1号负责人:蔡大钧委托代理人:饶小伟,男,系该公司正安办事处负责人。被告:朱慢民,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正安县。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朱慢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朱慢民已交清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