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冬莉与杨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莉,杨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155号原告:高冬莉,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茅慧涵,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莉诉被告杨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冬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