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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冬莉与杨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莉,杨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155号原告:高冬莉,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茅慧涵,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莉诉被告杨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冬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