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永兵、李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兵,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永兵,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杰,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永兵与被执行人李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23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杰向申请执行人黄永兵赔偿各项损失费用53447.63元。现被执行人李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永兵与被执行人李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