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8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穆长春与余奭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长春,余奭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241号原告穆长春,男,生于1967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余奭宇,男,生于1978年8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长春与被告余奭宇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长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长春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穆长春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王 崇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