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穆长春与余奭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长春,余奭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241号原告穆长春,男,生于1967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余奭宇,男,生于1978年8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长春与被告余奭宇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长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长春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穆长春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王 崇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