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终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战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53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战,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18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人赵某战在2016年12月到2017年2月,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2017年2月8日被抓获。原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各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战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查,上诉人赵某战是累犯,且盗窃次数较多,情况较为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未过重,故对其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君伟审判员 林福星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