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苗、程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苗,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何苗,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程彬,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苗与被执行人程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