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伟,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6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指控:2017年6月7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孙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海市白水洋镇井头翁村路段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路人报案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被告人孙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伟具有坦白、无证驾驶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孙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