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保令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保令11号申请人徐某,女,生于1995年12月10日,住甘肃省礼县。被申请人张某,男,生于1986年7月2日,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某诉称,被申请人张某与自己是夫妻关系,但是张某对自己进行多次殴打,后双方分居后,被申请人连同其亲属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申请人及其亲属。严重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对申请人的人身构成了威胁,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被申请人张某辩称,自己与徐某是夫妻关系,自己并没有打原告,因孩子问题与原告发生矛盾,但是也是希望申请人健健康XX下孩子。申请人不仅不回家,还把孩子打掉了,自己是到申请人家中要求申请人回家。希望同徐某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希望法院不要发人身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家里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徐某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