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开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开家,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随州日报社大随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北省曾都区,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开家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开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4时25分,被告人谢开家酒后驾驶鄂S×××××小型轿车沿随州市城区青年路大桥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青年路与冷家湾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被告人谢开家进行呼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谢开家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谢开家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116.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开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谢开家的个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3.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4.被告人谢开家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开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驾标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开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严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