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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平、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平,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惠润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74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敏,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平、刘敏归还借款29989.9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在外打工,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