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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明光与董秀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光,董秀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933号原告:王明光,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真,(系原告姐姐),女,汉族,住海阳市。被告:董秀波,女,汉族,住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原告王明光与被告董秀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王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明光负担。审判员  孙君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