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明光与董秀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光,董秀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933号原告:王明光,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真,(系原告姐姐),女,汉族,住海阳市。被告:董秀波,女,汉族,住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原告王明光与被告董秀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王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明光负担。审判员 孙君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