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添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添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97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添宗(绰号“大头”),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平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8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添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添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添宗自称在2015年10月的一天下午,其在武平县中堡镇大坪村蜡石山上摘野果的时候,在草丛中发现了一支鸟铳,后将该鸟铳捡回家中,藏在自家二楼卧室的床铺底下。2016年12月13日,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该鸟铳。被告人被当即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添宗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添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添宗自称在2015年10月的一天下午,其在武平县中堡镇大坪村蜡石山上摘野果的时候,在草丛中发现了一支鸟铳,后将该鸟铳捡回家中,藏在自家二楼卧室的床铺底下。2016年12月13日,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该鸟铳。被告人被当即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经查,被告人无持枪资格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兰添宗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兰添宗的父亲。在他儿子兰添宗非法持有枪支被查获后,兰添宗告诉他,被查获的鸟铳是其在2015年10月的一天去中堡镇大坪村蜡石山上摘野果的时候捡到的,后兰添宗把捡到的鸟铳藏在家里。2.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兰添宗持有的鸟铳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3日16时30分许,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兰添宗家中查获鸟铳一支并依法予以扣押。(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兰添宗对其拾鸟铳的现场进行了辨认。4.书证(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兰添宗及证人兰某等人的身份信息。(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兰添宗的归案情况。(3)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兰添宗的前科情况。(4)无持枪证证明,证实被告人兰添宗无持枪资格。5.被告人兰添宗的供述,证实他在2015年外出龙岩务工。当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去中堡镇大坪村蜡石山上摘野果的时候,在草丛中发现了一支鸟铳,后将该鸟铳捡回家中,藏在自家二楼卧室的床底下。6.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兰添宗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添宗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扣押的枪支,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添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二、被扣押的鸟铳一支,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占文人民陪审员 陈向前人民陪审员 钟桃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恒宏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