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柯少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少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630号罪犯柯少明,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2010)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少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柯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柯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少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获嘉奖23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扣2分。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少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