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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小彦、刘道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小彦,刘道雄,江西省大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昌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黄自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彦,女,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刘根南,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道雄,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大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桑海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212939。法定代表人:刘林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昌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广场北路249号4栋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944300352。法定代表人:芦素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强,男,汉族,1963年11月27曰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飞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5290C。法定代表人:宋承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明,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沈瑞华,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南昌市新溪桥。法定代表人:王阳辉,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福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自洪,男,1964年1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谢小彦、刘道雄、江西省大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昌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黄自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小彦的委托代理人刘根南、肖玉佳、上诉人刘道雄、上诉人南昌昌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少锋、段志强、被上诉人黄自洪、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明、沈瑞华、被上诉人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西省大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赣019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中上诉人谢小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5元,上诉人南昌昌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81元,上诉人江西省大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81元,上诉人刘道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81元,由本院全额退回。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