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利明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利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5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利明,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利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利明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陶利明在浏阳市城区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在接受他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后再报给上线张某(另案处理),张某从所报码单数额中抽取12%的水钱返还给被告人陶利明。在此期间,被告人陶利明接受李某、周某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陶利明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2017年2月7日,被告人陶利明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该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陶利明的供述等。该院认为,被告人陶利明利用“地下六合彩”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陶利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利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除浏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已执行人民币二千元,实际执行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陶利明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利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规则以接受投注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针对上诉人陶利明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陶利明开设赌场共接受他人投注15万余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陶利明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陶利明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适当,陶利明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