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32号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办事处官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49738810。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步成,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职务不详。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