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丹艺、陈少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丹艺,陈少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特9号申请人:陈丹艺,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杰,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少菁,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永春县。申请人陈丹艺与被申请人陈少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申请人陈丹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丹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丹艺撤回起诉。审判员 涂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芳曼速录员 吕灵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