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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丹艺、陈少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丹艺,陈少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特9号申请人:陈丹艺,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杰,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少菁,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永春县。申请人陈丹艺与被申请人陈少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申请人陈丹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丹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丹艺撤回起诉。审判员  涂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芳曼速录员  吕灵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