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李洪节、顾广英与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顾某某,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7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46年3月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告顾某某,女,194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邳州市恒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邵晓旭,该局局长。原告李某某、顾某某诉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顾某某以错列被告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玉娟书 记 员 毛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