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淑乾、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所村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乾,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乾,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李淑乾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所村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57920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0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交清,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士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