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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百安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百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百安,男,1967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张溇村村委主任,家住绍兴市柯桥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月4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方慧忠,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百安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浙06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百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代理检察员汪姿出庭支持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谭百安辩护人方慧忠及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被告人谭百安在担任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张溇二期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组成员期间,伙同时任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张溇村党总支书记、华舍街道张溇二期地块房屋拆迁工作总指挥胡大牛,利用胡大牛参与管理张溇二期地块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需支付管理拆迁工作相关费用的名义,向承包张溇村二期拆迁工程的胡某1、梁某、朱某、闻某等人索取现金,合计4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谭百安的家属已代其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现金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谭百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又翻供,在庭审中其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2016年5月12日,即被告人谭百安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带走接受调查的第二天,胡大牛等村干部退出现金20万元,连同暂存于村出纳处的10万元,共计30万元,由胡大牛退缴至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原判确认了相应的证据。原判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一、被告人谭百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移送的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谭百安上诉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鉴于其在二审期间,发现同监室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言行举止异常,有自杀倾向,立即报告所值班领导。避免了自杀事件的发生。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改判。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谭百安受贿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原审被告人谭百安在二审期间,发现同监室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言行举止异常,有自杀倾向,立即报告所值班领导。避免了自杀事件的发生。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胡某1、梁某、朱某、闻某、胡某2、董金华、胡某3、周某根证言,胡大牛供述,华舍街道张溇村村工作人员工资表及记账凭证,华舍街道办事处华办[2013]107号关于开展华舍街道张溇二期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旧房拆除协议,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汇款凭证,被告人谭百安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二审予以确认。在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出示了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情况说明一份,原审被告人谭百安讯问笔录一份、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讯问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6月27日下午,原审被告人谭百安发现同监室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言行举止异常,有自杀倾向,遂立即报告所值班领导孙越峰。值班领导孙越峰对陈某志采取了搜查措施,从其身上搜查出一根尖锐牙签,九只黑色塑料袋和两封遗书。承认意图自杀。原审被告人谭百安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百安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谭百安发现发现同监室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言行举止异常,有自杀倾向,立即报告所值班领导,避免了自杀事件的发生,可以认定其有立功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谭百安及其辩护人提出有立功表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酌情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刑初86号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二、上诉人谭百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耀炯审 判 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