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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凯、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源龙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源龙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源龙锦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号(张湾镇魏庄村)法定代表人黄小兰,东源龙锦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源龙锦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