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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飞与罗景升、白沈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罗景升,白沈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674号原告:黄飞,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罗景升,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白沈沂,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飞诉被告罗景升、白沈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黄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黄飞负担。审 判 长  林启新审 判 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符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东海方苑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