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宗吉与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宗吉,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880号原告:袁宗吉,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亨华,系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涛,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袁宗吉与被告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袁宗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宗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丽琳代理审判员 魏永康人民陪审员 刘显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