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荣莲、邢延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荣莲,邢延民,刘乐祥,王德收,佟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荣莲,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延民,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原审被告:刘乐祥,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原审被告:王德收,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原审被告:佟文华,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上诉人夏荣莲因与被上诉人邢延民、原审被告刘乐祥、王德收、佟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夏荣莲向本院提供了《离婚证》,证明其与原审被告刘乐祥已于2015年12月1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上诉称没有接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经查,一审法院将给夏荣莲与刘乐祥的起诉状、传票等文书通过一个特快专递进行的送达,只有刘乐祥签字,没有夏荣莲的签字,不应视为对夏荣莲已送达,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因此,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荣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文杰审判员 叶卫国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