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鹏举,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陈鹏举,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祝芳,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清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