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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鹏举,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陈鹏举,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祝芳,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鹏举、祝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清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