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阳西县甲镇乙村丙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天栏,阳西县甲镇乙村丙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天栏,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阳西县甲镇乙村丙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甲镇乙村委会丙村。法定代表人:关水清,该社社长。上诉人关天栏因与被上诉人阳西县甲镇乙村丙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粤1721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关天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丙经济合作社支付关天栏征地分配款共33000元;二、确认其对村集体82.5亩返还地享有分配权;三、本案诉讼费由丙经济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关天栏是丙经济合作社社员,在该经济合作社分配有责任田。政府在2014年5月开始征收丙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共征收825亩,征地款共1900多万元,返还地82.5亩。丙经济合作社拟按“征收田地各人比回各人,多余的按五五分成”对征地款进行分配,即各自责任田的征收款归各人所有,集体未分的土地由该经济合作社与村集体五五分成;返还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因关天栏是丙经济合作社集体社员,并有自己的责任田,关天栏对上述征地款及返还地享有分配权。根据分配方案,关天栏应分配33000元及村集体82.5亩返还地享有分配权,但丙经济合作社同意分配给其他村民,却拒绝分配给关天栏。现为维护关天栏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关天栏的诉讼请求。丙经济合作社答辩称:一、关天栏离开本村生活居住近二十年,并育有一小孩约16岁。自离开本村生活后,关天栏从未对本村土地进行耕作,没有承担丙经济合作社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该事实充分说明关天栏已丧失丙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属外嫁女。二、丙经济合作社村民代表根据村民民意,并召开村民大会,拟定了2014年批次征收田地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及返还地依照分配方案进行。该方案第五条第2款约定,外嫁女不在本分配方案之内。丙经济合作社不予支付26923元征地款给关天栏是按全体村民的决定执行。三、外嫁女在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争议不断,不同地方、不同村庄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外嫁女问题也没有统一意见。由于外嫁女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属于村内事务,理应由村集体自行解决,或可由地方政府处理。综上所述,请法院考虑乡情民意,驳回关天栏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关天栏起诉请求丙经济合作社支付征地分配款共33000元及确认其对村集体82.5亩返还地享有分配权,该诉请涉及村集体对上述事项讨论决定“分不分”“给谁分”的问题,应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关天栏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丙经济合作社;(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关天栏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关天栏的起诉。关天栏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并受理该案;二、判决丙经济合作社支付关天栏征地分配款33000元及依法确认关天栏对村集体82.5亩返还地享有分配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符合上述规定,应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法院应该受理本案。二、关天栏的户口依然在丙经济合作社,且是未婚,应仍属该经济合作社成员,不属该村村民分配方案所指的“外嫁女”范围。且不论该方案是否合法,即使在该方案中,关天栏亦作为该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相应的分配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村集体的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应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述法律理解错误,以致作出错误裁判。另外,本村三位男性集体成员离婚后,村集体分什么其老婆均有份;一位女性集体成员未婚生子后又结婚生子,村集体分红其亦有份。关天栏在丙经济合作社出生并久居此地,户口尚在该村且未婚,丙经济合作社不予分地给关天栏,损害了关天栏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关天栏受损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救济。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关天栏的上诉请求。丙经济合作社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关天栏认为其应分得33000元征地款及对村集体的82.5亩返还地享有分配权而提起本案诉讼。丙经济合作社认为关天栏属外嫁女,不再拥有丙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因而不享有上述权利。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属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的核心是确定关天栏是否仍然具备丙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因对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关天栏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关天栏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姜玉华审 判 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詹礼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