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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少涵与翁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682号原告:林少涵,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翁德清,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少涵与被告翁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林少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少涵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少涵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林少涵负担。审判员  郭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嫆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