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831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林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林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831号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新兴路。法定代表人徐才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文,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林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林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