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国水与方金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水,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金宁,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亚凤,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国水与被执行人方金宁、方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水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金宁、方亚凤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棕榈路176号阳光棕榈城7号楼2梯2603室、2603A室的房地产两套(不动产权证号:2XXX9、2XXX1)可供执行。另查明,上述房地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并已被本院(2016)闽0304执923号采取查封措施。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另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