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留厚敏、项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留厚敏,项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留厚敏,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项郑军,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1247号申请执行人留厚敏与被执行人项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8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项郑军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项郑军已被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限制出入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判员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