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雅尔塞信用社与韩仁波、韩志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韩志河,韩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韩志河,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音钦村。被执行人韩仁波,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音钦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民督22号支付令,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