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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史新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史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35-1号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长福,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史新立,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史新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史新立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