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晓玲、李玉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晓玲,李玉章,天津市宁河县蒲占东装饰材料商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12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2号。法定代表人:于克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玲,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现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系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华,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系被告胡晓玲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章,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经理)。被告:李玉章,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县蒲占东装饰材料商店。经营者:蒲占东,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玲、李玉章、天津市宁河县蒲占东装饰材料商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河县蒲占东装饰材料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河县蒲占东装饰材料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河县蒲占东装饰材料商店的起诉。审判长 李金瑞审判员 甄如辉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