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7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李永文、李革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琴,李永文,李革命,李雪艳,王平,王建设,李玉清,李德胜,李永社,李红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625号之一原告李素琴,曾用名李素勤、李素芹,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冯迈、张艳花,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文,男,194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被告:李革命,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刘李庄村民组。被告:李雪艳,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平,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刘李庄村民组。被告:王建设,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被告:李玉清,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被告:李德胜,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被告:李永社,男,汉族,约63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被告:李红艳,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76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9行及14行“李清艳”补正为“李玉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司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