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小伟、张叶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伟,张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雷小伟被执行人张叶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7民初13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叶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叶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叶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叶勇(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31的存款人民币5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