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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绪与被执行人王新春、王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绪,王新春,王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世绪,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新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春水镇。被执行人王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春水镇。申请执行人王世绪与被执行人王新春、王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