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户金顺、王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户金顺,王洪兰,李立峰,商金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41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刚,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清收大队负责人。被告:户金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洪兰,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立峰,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商金枝,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户金顺、王洪兰、商金枝、李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