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丰和、吴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丰和,吴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蔡丰和,男,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吴文忠,男,汉族,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蔡丰和与被执行人吴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文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丰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文忠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文忠尚欠申请执行人蔡丰和纠纷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出入境通报备案措施,限制其出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