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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夏金伟与被告张礼斌、冷芙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伟,张礼斌,冷芙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330号原告:夏金伟,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辑庆镇月塘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斌,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辑庆镇顺成街**号附**号。被告:冷芙蓉,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辑庆镇顺成街**号附**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1号。负责人:骆晓鹏,该分公司经理。原告夏金伟与被告张礼斌、冷芙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夏金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金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夏金伟负担。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