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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王淑月、翟洪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王淑月,翟洪标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1190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胜利西路****号。负责人:贾兰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飞,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淑月,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翟洪标,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淑月、翟洪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501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1日12时03分,在冀州市彭村得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尹志强驾驶钱江100型二轮摩托车由“得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向南驶入东西道路右转弯时,与沿彭村村北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淑月驾驶的冀T×××××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尹志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志强、王淑月均无证驾驶负事故同等责任。冀T×××××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同年12月28日尹志强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冀11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赔偿尹志强各项损失共计25011.9元,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各项损失后可向王淑月追偿,同年3月24日我公司向贵院成功支付上述款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公司已垫付以上损失费用,故我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后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翟洪标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淑月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0000元(当庭已清);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会明 关注公众号“”